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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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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针对目前地下市场和网络上出现的非法销售所谓“枪支”现象,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指出——
仿真枪、彩弹枪,都不能非法持有
  本报讯 (通讯员 廖小清 金立操 记者 朱海兵) 现在网络上叫卖仿真枪的现象相当普遍,不少网友为此很是疑惑:这些枪只是不是真的就可以持有?

  对此,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日前在通报全省治爆缉枪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时明确指出,凡非法持有仿真枪或利用仿真枪从事赢利性活动的,公安、工商等部门均将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此外,根据《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生产、销售、购买和持有彩弹枪。

  据介绍,今年4月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以来,全省查处涉爆涉枪案件110多起,查处涉案人员1000多名。其中7月5日,警方在义乌破获的一起涉嫌非法销售仿真枪案,就一举收缴仿AK47、冲锋枪、散弹枪等125个品种的各类仿真枪41179支,价值40余万元。

  那么目前在地下市场和网络上非法销售的所谓“枪支”哪些是仿真枪?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金伯中在接受采访时作了特别说明,只要外型、颜色与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规定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包括玩具枪、“手枪式”打火机、工艺品等),均属于公安机关管制的仿真枪(包括激光仿真枪)。对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仿真枪的,公安机关均将依法予以严惩。其中那些能发射各种弹丸、杀伤力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仿真枪”,就是法律意义的枪支,按照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省公安厅还呼吁全省广大群众积极投入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并郑重承诺,凡是群众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都将逐起核查,依法处理。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将给予表扬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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