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又称《欧洲常规裁军条约》)是1990年11月19日由北约16个成员国和华约6个成员国的首脑签署的,也是二战后两大军事集团签署的第一个常规裁军条约。
条约的主要内容是把坦克、装甲车、火炮、作战飞机和直升机5大类“进攻性”重型装备纳入削减范围,把从大西洋到乌拉尔山脉的欧洲广阔地域列为限制区,并规定4个层次的军备限额:一是关于两个集团分别拥有的军备总额,即双方在限制区内可各自保留坦克两万辆、装甲车3万辆、火炮两万门、作战飞机6800架和直升机2000架;二是各方3种装备限额,即坦克1.65万辆、火炮1.7万门和装甲车1.73万辆,超出限额的装备予以库存;三是关于区域军备限额,条约把整个限制区划分为4个分区,即中欧区(包括波、捷、匈、德、荷、比、卢7国),中欧扩大区(包括中欧区及英、法、意、丹4国和苏联的波罗的海、白俄罗斯、喀尔巴阡、基辅4个军区),大西洋—乌拉尔区(包括中欧扩大区及西、葡两国和苏联的莫斯科、伏尔加—乌拉尔两个军区),侧翼区(包括罗、保、冰、挪、希、土6国及苏联的敖德萨、北高加索、外高加索和列宁格勒4个军区),双方在每一个分区内部署的坦克、装甲车和火炮的数量均受到严格限制;四是关于单国军备限额,即在上述限额的基础上,除对德国作特别规定外均由北约和华约分别另行制定本集团成员国的军备限额。
条约还规定了“不对等裁减”原则,即有优势的一方先裁、多裁,达到平衡后双方再对等削减到低水平均势。根据这一原则,拥有军事人员和重型装备绝对优势的华约各国将进行大幅度裁减。
华约解散和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同北约的常规兵力对比发生很大变化。因此,俄方一直谋求修改条约。1993年,俄罗斯总统叶利钦致函条约缔约国,要求暂停执行条约的一些内容,特别是取消条约对俄罗斯在列宁格勒和北高加索两个军区部署重型武器的限制。此后,俄政府一再提出同样要求,但均遭到美国等北约国家的反对。
1995年,俄方再次提出,条约“不符合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利益”,要求西方国家必须同意修改条约的有关条文,否则俄将“被迫退出条约”。1999年11月,第六次欧安组织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修改协议》,并有30个国家签署。但迄今为止,只有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批准了修订后的条约。(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