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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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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就业促进法草案将增加专门条文
不得以携带传染病源为由拒录求职者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13日在政府网进行访谈时透露,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规定。

  刘丹华在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进行在线访谈时坦承,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和指导性的意见,当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所以现在不能对违反者设立行政处罚。

  刘丹华透露,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反映强烈,现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

  “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刘丹华说。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刘丹华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劳动者,就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刘丹华指出,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之外,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后,将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精神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13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今后我国将做进一步的工作,制订相应的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我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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