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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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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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强行
将乙肝表面抗原作为体检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 周婷玉)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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