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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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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以中小学支教服务期制度等措施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评聘高级教师须有
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经历

  本报讯 (记者 张冬素) 我省已经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今后城镇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参评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时,必须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其中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要求具有全职支教经历,不服从支教安排、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支教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晋升高级教师职务。

  这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作出的规定,意在提高我省农村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这一规定,针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除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之外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任教一年的经历。

  据介绍,我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是义务教育阶段,以县域内支教为主,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通过选派城镇学校的骨干教师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建立起校与校之间长期和相对固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全省80%以上的农村学校都将有固定的对口支援的城镇学校。跨县域支教以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为主,建立长期稳定的“县对县”或“校对校”的对口支援关系。另外,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每年从发达地区教育强县集中选派100名骨干教师,到欠发达县和海岛县进行为期一年的支教活动。支教工作可以采取带班上课的全职支教或实行累计工作量制的兼职支教两种方式。

  省政府办公厅新出台的文件,还对学校管理人员支教作出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从办学水平较高的城镇学校,选派部分业务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校长或中层干部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指导和帮助受援学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同时,要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镇学校挂职锻炼,学习现代教育管理经验,增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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