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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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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不能投机取巧

  “早知道这样就本本分分做生意了,以后再也不动这种歪脑筋了。”说这话的是杭州拱墅区某专业市场从事批发生意的黄老板。

  原来,近年来国税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第三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个别像黄老板一样贪图小便宜的纳税人就动起了歪脑筋:为了在优惠年度之后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就想方设法成立一个新办企业,将原来公司的业务和利润都转移到新办企业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但税收管理员在通过对其新办企业情况的详细调查后,认定该企业非真正意义上的新办企业,不予办理税收优惠。

  国税部门提醒纳税人,申请第三产业税收优惠的必须是真正意义的新办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可于当年的10月份以后持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张小琴 金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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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不能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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