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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湖州给市级机关公务午餐立章法
到县区公干一律吃食堂
  本报湖州7月3日电(记者 谭伟东) 在近两年“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禁令得到较好执行的基础上,湖州市今天对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午餐作出严格规范,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减轻基层负担。

  从现在起,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在湖州中心城区内开展调研、检查、指导、考核、联系工作等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午餐。到村(社区)及以下组织开展公务活动,一律不准接受村(社区)及以下组织安排午餐。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准接受企业安排午餐。

  湖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区、乡镇(街道)开展公务活动确需安排午餐的,一律在县区、乡镇(街道)机关食堂用餐。如果没有食堂的,必须在所在地定点餐饮单位用餐。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确需安排午餐的,一律在企业食堂或所在地定点餐饮单位用餐。凡确需安排午餐的,实行快餐或便餐制,有条件的地方推行自助餐,用餐费用控制在每人每餐20元以内。市级机关接待下属(级)单位人员,确需安排午餐的,同样必须实行快(便)餐制。

  湖州今天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并将组织专项督查和经常性暗访。对违反规定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将予以批评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直至参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执行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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