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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法规学习之窗
· 政府采购标书必须遵循“三原则”
· 舟山加大监管力度
开展“定点协议”履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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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采购法规学习之窗
  2007年3 月,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政府采购的实际制定的,进一步细化了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在内的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以及不遵循这些行为规范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

  《政府采购导刊》从上期起,连续刊登并解读《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本期继续刊登的是政府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采购行为规范准则。

  健全管理制度

  合理编制预算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依法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并实行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

  同时,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批准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确认,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管;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业务委托职权向采购代理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

  支持采购国货

  依法规范合同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进行采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按照评审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按要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也不得签订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严格履行合同

  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采购单位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采购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等事宜,不得出具虚假验收意见或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果采购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变更、中止或终止,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过程中应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串通,收受供应商贿赂和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政府采购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工作,按规定及时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依法对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严禁单位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干扰和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最后,还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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