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投产两年后的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能效能耗标准限额见下表:
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计
a)新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
b)向外供汽的减温减压器的供热量超过全部供热量的10%以上,锅炉向外直供汽的供热量超过全部供热量的10%以上;
c)科学研究项目,锅炉、汽轮机等重大技术改造或大修理后的试验及调整阶段内。
节能降耗 标准先行
浙江省首批节能地方标准发布
能耗限额标准是建立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的重要基础。能耗限额标准是强制性技术规范,是限制高耗能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通过制定和实施能耗限额标准,建立高耗能行业的准入要求,对达不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审批环节严格控制,抑制高耗能行业的过度发展。国务院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并严格执行能耗和环保标准。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能源消耗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必须依法停产关闭。”省政府主要领导结合浙江实际提出:“要研究出台一批节能减排的法规、标准和政策,抓紧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落后设备和装置,依法关闭一批整改无望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能耗限额标准是依法促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现行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制定能耗限额标准是对我国节能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补充,为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倒逼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提供了合法依据。
能耗限额标准是运用市场机制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制定能耗限额标准既对产业提出了能源消耗的技术要求,引导用能单位努力达到限额标准,同时也为实行梯度电价政策、差别信贷政策等提供了依据。对超限额用能的企业,可以采用加价和降低信贷等级等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淘汰高耗能、低效益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能源消耗。
长期以来,我国节能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了全国性能源紧张,国家在水泥、建筑卫生陶瓷、平板玻璃等行业制定了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这些标准都是推荐性的,由于缺乏强制措施的保证,标准形同虚设,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预计2007年底出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指示精神,省质监局会同省经贸委加强了制定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决定在占全省工业能耗近60%的火电、热电、水泥、炼油、烧碱、钢铁、粘胶纤维等行业率先制定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2006年9月,省质监局委托省节能协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成立了标准起草组,正式启动了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工作。之后,省质监局又会同省经贸委等6部门编制了《2006-2007浙江省资源节约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将平板玻璃、电解铝、合成氨、电石、涤纶化纤、印染布等行业的能耗限额标准列入了2007年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近期即将启动标准制定工作。预计到今年底,占全省工业能耗80%的行业都将完成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我省节能标准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标准是动态的,今后,随着科技的进步,节能技术的发展,我们还将不断修订能耗限额标准,提高限额要求,促进产业的不断升级。
已发布的火电、热电、水泥、炼油、烧碱等5项能耗限额标准涉及4个行业370多家企业,2005年4个行业总能耗4495万吨标煤,约占全省总能耗的37%和工业能耗的50%。5项标准的限额指标整体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5项标准实施后,如果企业全部达到限额要求,据测算,在产量不变的情况下,预计可节约61万吨标煤(相当于一个钱清电厂的耗煤量),其中火电20万吨、热电12.5万吨、水泥13.5万吨、炼油9万吨、烧碱6万吨。到2010年,可累计节约183万吨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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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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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效果
五项标准的全文详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
DB33/643—2007《炼油综合能耗限额与计算方法》
标准规定了炼油生产过程中,炼油型生产装置以及为之服务的辅助系统的能耗限额与评价,不适用化工型生产装置。
炼油综合能耗限额见下表。
DB33/644—2007《火力发电厂供电标煤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供电煤耗是反映火电厂发电设备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标准对已投入商业运行的火力发电厂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的供电标准煤耗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计算和评价。规定了火力发电厂供电标准煤耗的限额。
供电煤耗指标限额:供电煤耗指标限额=供电煤耗指标基准值×修正系数
K——修正系数,K=1+KL×(0.85 –X)。
其中:
KL为负荷修正系数,X为负荷系数。
当X > 0.85 时,KL=0;
当0.85≥X>0.70时,KL=0.20;
当0.70≥X>0.60时,KL=0.25;
当0.60≥X时,KL=0.30。
DB33/645—2007 《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能耗限额和计算方法。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核算范围、基本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对现有和新建的水泥企业分别作出规定。
一、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现有水泥熟料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单位综合能耗(和单位电耗)应符合表1中能耗限额的规定。
二、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的单位综合能耗(和单位电耗)应符合表2中能耗限额准入值的规定。
DB33/646—2007《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交流电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电解法(隔膜法、离子膜法)工艺生产的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交流电耗的限额,是氯碱企业对电解法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及交流电耗计算的依据。
烧碱单位产品能耗和交流电耗限额见表。
火电、热电、水泥、炼油、烧碱等5个行业能耗限额标准选登
供电煤耗指标基准值
产品规格
单位为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限额
kgce/t 电解交流电耗限额
kWh/t
离子膜法液碱≥30.0 ≤470 ≤2400
离子膜法液碱≥45.0 ≤570
离子膜法固碱≥98.5 ≤890 ≤2400
隔膜法液碱≥30.0 ≤935 ≤2400
隔膜法液碱≥42.0 ≤1080
隔膜法固碱≥96.0 ≤1300
注:1.离子膜法液碱浓度每增加1%,综合能耗指标增加2.5kgce/t
2.上述是年度累计平均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交流电耗
分类 可比熟料
综合煤耗
kgce/t 可比熟料
综合电耗a
kWh/t 可比水泥
综合电耗b
kWh/t 可比熟料
综合能耗
kgce/t 可比水泥
综合能耗
kgce/t
4000t/d以上(含4000t/d ) <120 <68 <105 <128 <105
2000~4000t/d(含2000t/d ) <124 ≤72 ≤109 ≤133 ≤108
<2000t/d ≤128 ≤74 ≤113 ≤137 ≤112
水泥粉磨企业 - - ≤43 - -
a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水泥企业。b 对生产水泥的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企业)。
机组 供电煤耗(无脱硫)指标基准值
单位:克/千瓦时 供电煤耗(有脱硫)指标基准值
单位:克/千瓦时
100 MW等级机组
(100MW~115MW) 378 385
125 MW等级机组
(120MW~160MW) 359 366
200 MW等级机组
(200MW~250MW) 348 355
300 MW等级机组国产
(300MW~350MW) 334 339
300 MW等级机组进口
(300MW~350MW) 325 330
600 MW等级及以上机组
(国产亚临界) 326 331
600 MW等级及以上机组
(进口亚临界) 323 328
600 MW等级及以上机组
(超临界) 319 324
1000 MW等级及以上机组
(超超临界) 308 313
注:*国产机组是指由国内制造厂商生产、提供的产品,包括国产引进型。
视窗
表1 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烧碱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分类 可比熟料
综合煤耗
kgce/t 可比熟料
综合电耗a
kWh/t 可比水泥
综合电耗b
kWh/t 可比熟料
综合能耗
kgce/t 可比水泥
综合能耗
kgce/t
4000t/d以上(含4000t/d ) ≤108 ≤60 ≤88 ≤116 ≤94
2000~4000t/d(含2000t/d ) ≤113 ≤63 ≤91 ≤121 ≤98
水泥粉磨企业 - - ≤36 - -
a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水泥企业。b 对生产水泥的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企业)。
表2 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类别 指标(吨标煤/吨原料或原油)
炼油加工负荷1000万吨/年以上 0.086
炼油加工负荷500~1000万吨/年 0.095
炼油加工负荷500万吨/年以下 0.120
序号 能效能耗名称 能效能耗限额指标(2008年前含) 能效能耗限额指标(2008年后)
1 综合热效率浊0(%) >45 ≥55
2 单位供热标准煤耗
br(kg/GJ) ≤42.9 ≤40.5
3 单位供电标准煤耗
bg(g/kWh) ≤445 ≤405
备注:以上标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