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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7版: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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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物业公司初胜上海群租第一案
判决上海治理群租具有标杆意义
  物业公司初胜上海群租第一案

  判决上海治理群租具有标杆意义

  6月25日,轰动一时的“上海绿城群租案”在上海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审理,法庭当庭判决认为,二房东的行为是分割转租行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因此对二房东诉物业侵权行为不予支持。

  本案的判决对于上海目前正在治理群租行为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没有使用“群租”字眼,而是用了“分割转租”的说法。法官建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条款等应该进一步完善。

  缘起:

  二手房东诉物业侵权

  去年6月28日下午3点,一辆卡车停靠在上海绿城小区北门入口。卡车上卸下了10张简易木板床,在小区入口处垒成一堆,有2米多高。床的主人是60单元的二房东付女士,正当她们准备往里搬时,被绿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绿城小区居委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写明,出租房屋不得分割、不得转租。付女士却认为:“隔几间房间,租给几个人,物业没有权力管我。”在争执2个小时后,付女士丢下床走了。一个星期后,付女士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绿宇物业公司告进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

  去年10月,法院专程到该单元调查,发现房屋被分割成了11间,只有次卧、卫生间没有改变。

  这起由群租引发的案件,迅速引起了绿城小区所有业主的关注,也引起了社会对“群租”问题的关注。

  判决:

  不支持二房东请求

  昨天,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对此案当庭作出判决,对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因付女士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因此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物业公司限制付女士搬入家具的行为,其实只是对付女士违反设计使用功能对物业进行使用收益的限制,且出租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系被告物业行使权利的行为,该行使权利的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

  物业是否有权制止群租

  “我租下了房屋,往自己的家中搬床,没有违法任何法律和地方法规。”付女士认为。但这种说法遭到了对方的驳斥。物业公司认为:“不能简简单单地将搬床行为作为一个孤立的、独立的行为来看待,搬床是其群租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告阻止的是群租行为。”

  付女士对此认为,即使物业公司将原告的行为认定为群租,也不能通过暴力的手法制止原告进入小区,而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干涉,禁止原告搬床进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付女士在法庭上说:“我和业主签的租赁协议中约定了,他同意我对房屋进行装修,分割转租。我将房屋转租给多少人,物业无权干涉。关于群租的定义,目前也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被告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制止我的行为?”

  但物业公司认为:“原告的群租行为是违反了与业主杨先生之间的租赁协议的违约行为,被告是基于杨先生的要求和授权而制止了原告的违约行为。虽然租赁协议中同意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分割转租,但也强调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物业公司还认为:“同时,原告的群租行为违反了《临时公约》中‘在小区范围内禁止擅自改变住宅设计功能和布局的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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