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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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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监会就交强险费率浮动征询专家意见,专家认为——
浮动因素和比例设置
不应简单化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毛晓梅 王文帅) 25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询意见座谈会”,为7月1日之前该办法的如期出台做最后的准备。

  对于交强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的问题,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浮动比例设置有些简单化

  对于草案中设置的6种与交通事故挂钩因素(A1-A6)和8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因素(V1-V8),专家们认为有些挂钩因素不尽合理,浮动比例设置上也有些简单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庹国柱教授说,对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这类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保费惩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如违规停车,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且其中很多也不是主观性的“犯规”。但草案规定对这类一般性违法5次及5次以上实行30%的上浮,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曾参与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制定工作的安邦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陈强进一步认为,从台湾的经验看,浮动挂钩因素应当只考虑驾驶人在行车状态下的违法行为,如是否超速、是否闯红灯等,但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的违法行为不应计算在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教授提出,哪些交通违法因素足以影响出险,必须有理赔数据支撑,不能简单设定。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浮动比例的设置也不能简单化。草案规定只有10%至30%这个档次太少。他建议对恶性违法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对下浮的奖励力度也应加大。

  是否执行浮动费率须监督

  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在今后实施中能否切实得到贯彻执行?这成为专家们最大的担忧。

  邹海林教授提出,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无序竞争是目前的现实,将来在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过程中,各公司为拼抢业务,可能会对该上浮的车主不执行上浮、不该下浮的随意下浮,以此作为竞争的筹码。因此,必须监督保险公司是否确实执行浮动费率。

  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提出,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应进一步明确其完成平台建设的“时间表”,而不应任其游离在浮动机制之外。另外,需警惕的是,一旦有保险公司或公安交管部门“内部人员”私自为车主更改理赔事故记录、交通违章记录的,建议在办法中明确监管的要求及相关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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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浮动因素和比例设置
不应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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