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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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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纪委新规解读
陈有西
  今年6月8日,中央纪委公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权钱交易的变种进行了明晰的界定,是所有党员干部都必须认真研读的重要党纪文件。

  第一类是关于以“市场交易”掩盖受贿问题。《规定》第一条列举了三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当前权钱交易中的灰色地带。干部通过权力谋取房源低进高出迅速致富,由于是以市场买卖的方式进行的,过去很难以刑法去追究。“其他交易”比如送字画连环购买让官员变现,也是很隐蔽的行贿方法。

  第二类是关于权力“干股”问题。这种现象也是检察机关以前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中纪委这次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这样就把“干股”的含义法定化,并对计算违纪数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实,这也将是将来法院定罪量刑的基准数额。同时,对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自己又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中纪委也规定以违纪论处。

  第三类是官员以出小钱请人“理财”方式收回大额回报的问题。比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这种现象由于确有“本钱”投入,获取的利益是受贿还是投资收益,过去很难区分。检察官和律师法庭上争论的焦点也往往在这里。中纪委的新规定把这一条也明确规定为违纪。将来法院是否也按此判断,以及“明显高出回报”如何判定,仍然会是一个难点。

  第四类是以“赌博方式送钱”的问题。由于赌博罪是轻罪,平时民间娱乐赌博往往不以犯罪追究;而行贿受贿是重罪,因此一些党政干部同请托人之间会心照不宣地进行赌博玩乐,故意输钱给公关对象官员。这种权钱交易以往很难追究,因为双方都会坚称是赌输的而不是行贿受贿。为了界定一般赌博和“故意放水”的赌博,中纪委这次规定:执行中应注意区分这种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来进行判断。

  第五类是“官员用权、亲友收钱”的受贿问题。官员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人安排工作,使他们不用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官员自己不直接收钱,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如成克杰受贿的好多钱行贿人是直接给他的情人的。中纪委这次还对“特定关系人”也规定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共同占有受贿财产的,也以共同违纪论处。这有点像共同犯罪的概念,即不是党员干部和权力拥有者也可以一并查处。

  第六类是约定先办事、后拿钱的离职干部“余权型”受贿问题。

  第七类是“借用”房产、汽车等掩盖受贿问题。

  还有一个是受贿财物上交的时间界限问题。这次中纪委新规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的党员干部要仔细地研究这些行为界限,坚持洁身自好,坚持拒腐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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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理论视野 00011 中纪委新规解读 陈有西 2007-6-25 浙江日报000112007-06-250001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