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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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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金玫瑰”轮事故原因查明
中韩双方认为,“金盛”轮及所在公司未及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和“金玫瑰”轮未发出应急报警信号,是延误救助行动及时开展的直接原因
  据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 林红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大韩民国中央安全审判院对今年5月12日韩国籍货船“金玫瑰”轮与圣文森特籍货船“金盛”轮碰撞事故进行了联合调查,就事故原因及调查结论完全达成共识,19日公布于众。

  6月19日,交通部举行“5·12”碰撞事故专题新闻发布会。中韩联合调查组中方组组长、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王金付公布,双方对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如下:

  两船雾中航行时,未能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保持正规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正确判断两船之间业已形成的碰撞危险,并及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是导致两船碰撞的主要原因;两船避让措施不当,是导致碰撞的次要原因。“金盛”轮盲目左转向行为的过失程度较“金玫瑰”轮右转向的过失程度更大。“金盛”轮应对碰撞承担主要责任,“金玫瑰”轮承担次要责任。

  两国调查组对船舶及所在公司碰撞后的行为及责任也形成了一致意见。王金付公布如下:

  “金盛”轮在事发后,虽然先后向本公司报告,并向大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申报海事签证,但未及时向事发地海事主管机关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轮未履行救助义务,擅自驶离事发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金付强调,对“金盛”轮的行为和责任,由中国主管机关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金玫瑰”轮在事故发生后,该轮全环海上遇险安全通信系统和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均未发出应急报警信号,有待调查组韩方调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后认定责任。

  中韩调查组还查明了关于“金玫瑰”轮救助行动延误的原因。双方认为,“金盛”轮及所在公司未及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和“金玫瑰”轮未发出应急报警信号,是延误救助行动及时开展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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