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贵阳6月17日专电(记者 何云江) 储户在兑取存单时,银行是否有义务对储户身份证的真伪进行鉴别?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储户存款被人冒领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银行败诉并就本金及利息全赔,这无疑是对银行审查责任的警示。
2004年11月25日,贵阳市一位储户在当地银行存入23800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当存款到期储户去取钱时才发现,这笔存款早在2004年12月2日被他人用假冒的身份证将存折挂失后取走。于是,储户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全部存款及利息。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不管犯罪分子的密码如何取得,假身份证、伪卡技术有多高明,银行未能识伪,导致冒领发生,均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
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嫌疑人挂失时的笔迹与储户笔迹不同,真假身份证照片也不相同,银行没有对挂失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责任在于银行。法庭遂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储户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