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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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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北京奥组委发出“禁令”
别想打奥运形象擦边球
  本报北京6月13日电 (驻京记者 陈燮衡) 非2008北京奥运会赞助商,未经奥委会授权,为商业目的而想搭奥运便车,将被严格禁止。这是今天下午在北京奥运新闻中心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隐性市场是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以获得直接或潜在的商业利益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为了维护奥林匹克的品牌价值,激励广大企业对奥运会的支持,使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奥运会的筹办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了保障合作企业市场营销权、特许经营权等权益,北京奥组委将采取措施防范隐性市场。

  在今天公布的禁止条款中包括:不允许非赞助企业与奥运会文化活动或主题活动相联系进行宣传;禁止捐赠人、特许经营商、体育器材供应、奥运场馆业主与奥运会相联系进行宣传;禁止奥运会比赛期间,参赛运动员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宣传;防止观众在场馆内从事隐性市场行为以及对比赛场馆周围飞空域和主办城市主要地区的户外广告和赛事转播时段的广告进行控制等。

  新闻发言人指出:北京奥运会的会徽和吉祥物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这些标志构成侵犯北京奥组委的著作权;北京奥组委在商品分类表所涉及的全部类别的商品上,对北京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申请了商标注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未经授权,生产带有这些标志的产品构成侵犯北京奥组委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奥运会”、“北京 2008”等无法受《著作权》和受《商标法》保护的术语,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这些术语同样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媒体在举办与奥运相联系的活动或以奥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时,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如给这些活动提供赞助、并与这些活动相联系进行宣传也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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