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记者 张晓松 孙玉波) 近期下发的《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副司长张瑞民5月31日就《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审计署计划如何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时,张瑞民说:首先,我们统一规定了审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对住房公积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地方建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小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保基金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审计面应覆盖到省、地、县三级,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审计的,应当向上级审计机关说明原因。
第二,我们明确了审计的六个重点内容:一是确认基金征缴的完整性,揭露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应收未收和征缴面较窄等问题;二是确认基金收入的真实性,揭露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收入等问题;三是确认基金支出的合规性,揭露挤占挪用、贪污侵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四是确认基金资产负债的真实、完整、安全性,揭露和反映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基金的回收情况和往来账长期挂账的清理情况;五是评价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揭露违规运营及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六是查找和分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我们制定了四项制度。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经常性审计制度。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必须把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重点,近三年内,每年都要对前面说的五项基金实施审计,同时建立起更加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经常性审计制度。二是逐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四是审计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