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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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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出台政策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杭州5月30日讯 (记者 张冬素) 民办高校要始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介绍,今年6月底前,省教育厅将根据出资人的要求,对民办高校的类别进行界定,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据了解,目前全省共有独立设置的各种形式的民办高校13所,另有独立学院20所,在校生总数已占全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一,越来越多的青年学子在民办高校圆上自己的大学梦。此次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这一文件,就是为了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我省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满足老百姓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我省各民办高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制订理事会(董事会)章程,并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把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名单以及理事会(董事会)章程报省教育厅重新备案。有了省教育厅出具的书面备案函,学校才能按规定刻制理事会(董事会)图章。今后省教育厅每年都要对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理事会(董事会)章程的调整情况进行复核。另外,民办高校的校长必须报省教育厅核准,任期原则上为5年。

  民办高校的招生、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是考生和家长最为关心的。我省规定,民办高校的全日制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招生,纳入省年度招生计划,学生必须参加当年全省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并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择优录取,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经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学籍。民办高校可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不过学习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学生的学习情况要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高校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我省对民办高校也依法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我省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待遇,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的评价聘任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我省还将设立专项资金,表彰和奖励在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水平性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的民办高校,原则上享受公办高校同等标准的项目经费补助。

  据了解,我省从今年开始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队伍,依法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同时在每年的12月,省教育厅还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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