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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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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合法就业权利
· “心意坊”向寒门学子献心意
· 劝大人 早戒烟
· 有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换证
· 背着同学去上课
· 为救落水女子 外来青年献身
· “保安多留点神,我们就难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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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要求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合法就业权利

  据新华社电 记者30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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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7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合法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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