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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非遗”杰出传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贴
  杰出民间老艺人可以享受政府津贴、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受到重罚、“非遗”可以加以合理利用……日前,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非遗”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杰出传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贴

  目前,不少“非遗”后继乏人,部分“非遗”传承人的生存状况较差,一些身怀绝技的老艺人年逾古稀,很多独门绝技随着老人的离去面临失传消亡。

  对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通过提供必要场所、给予适当资助、促进交流与合作等方式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除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外,可给予适当的津贴。

  侵占破坏“非遗”要受重罚

  针对将“非遗”资源转让出卖、谋取私利造成文化珍品流失的状况,《条例》规定,对侵占、破坏列入“非遗”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行为,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境外人士未经备案对“非遗”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批准对具有保密性的“非遗”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考察所得资料和实物。

  “非遗”可加以合理利用

  《条例》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遗”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并允许与“非遗”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场所向公众开放。

  《条例》还鼓励建立“非遗”合理利用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遗” 资源,促进“非遗”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但在利用“非遗”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中,要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遗”生态保护区,“非遗”丰富的地方应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遗”,单位和个人也可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遗”。

  本报记者 王婷 实习生 朱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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