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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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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昨判决
买卖被盗机动车辆要判刑
  本报仙居5月21日电(记者 黄宏 通讯员 牟丹) 今天,因为介绍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仙居农民泮某成了我省首个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的被告人。

  泮某是仙居县下各镇马垟村农民,他在本村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生意一直比较清淡。2006年8月至10月,在其所开的废品收购站,泮某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黑色FK峰光摩托车,红色LY125摩托车等共计三辆摩托车介绍给他人购买。在庭审中,泮某承认,在介绍买卖时,他已经知道这些摩托车是偷来的。经过价格鉴定,三辆摩托车共计10000元。

  今天,仙居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当庭判决,以刚施行不久的新罪名“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泮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两个新罪名:“掩饰犯罪所得罪”和“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介绍,机动车辆被犯罪分子偷了、抢了或骗了以后,往往有人协助犯罪分子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提供伪造证件,甚至介绍买卖,形成一条“地下利益链”。以往,对这些协助者,通常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协助者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这条司法解释特别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范围限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等四种犯罪行为的所得。”仙居法院刑庭庭长曹林华说,这条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协助者也将被处以刑罚,这条“利益链”将被打破。    

  在这条司法解释中,“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低债的”等犯罪所得机动车行为也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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