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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庭审首次引入社会矫正教导员
庭上证实未成年被告人平时表现,庭下对他们进行跟踪帮教
  本报杭州5月11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西法 廖小清) 今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受法院委托,西湖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社会矫正教导员在法庭上宣读了一份“品质证据”,证明被告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以“品质证据”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在判决后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教导,在我省尚属首次。

  检察机关指控,从2006年12月26日到2007年1月17日,李某和冉某先后5次作案,盗窃5辆电动自行车,经过价格鉴定,总价达3000余元。在不公开的庭审中,社会矫正教导员应加淦在“品质证据”中提到:“根据我的调查,李某5岁时父母离婚,母亲再婚,从小和爷爷奶奶一起长大,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教育,他之所以犯罪,社会和家庭均有责任……”“冉某家庭经济困难,父亲因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母亲脑部血肿,也丧失了劳动能力。他平时为人老实,孝敬父母。来杭州的本意是为了打工,但因为是未成年人,没有工厂肯要,生活所迫,才走出了错误的一步。”

  通过法院的监控系统,记者看到,听到了应加淦的这番话,两名被告表现出了悔恨。“根据两人被捕前后的表现,我们认为两人对自己所作所为已有悔恨,家人也表示以后将严加管教,希望法院能对此加以考虑。”应加淦最后说。

  在听取了辩护律师、家属和社会矫正教导员的意见后,法官当庭作出宣判,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和他们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保护,其监护权缺失有很大关系,如果不加帮助,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西湖区关工委副主任陈凤仙表示,社会矫正教导员以后将对他们进行跟踪教导,定期和他们所在辖区的派出所、社区联系,上门走访谈话,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矫正情况,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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