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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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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广东规定
大学校长不得
在校办企业兼职

  据新华社广州5月9日电 (记者 彭梦瑶) 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积极推进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高校校级领导不得在校办企业中兼职,也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通知规定,高校的院、系、所、部、处、教研室等一律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原已创办的企业其股权和资产一律划归资产公司。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此外,通知还明确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其他任何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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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大学校长不得
在校办企业兼职
2007-5-10 48256F32002924A6482572D6005B3BEF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