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5月8日讯 (记者 汪成明) 如何准确地核算困难家庭的实际收入?省民政厅今天公布《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的明细项目作出具体规定。据悉,这是目前全国首部省级规范性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截至去年底,我省共有低保对象62.91万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8.93万人,人均月补差超过154元/人,农村53.98万人,人均月补差超过77.86元。全年累计发放的低保金超过6亿余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工作目标。但由于各地财力不同、乡镇具体承办人对政策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造成核算低保家庭年收入时,宽松尺度较难把握。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有望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救助机构对困难群众收入核定难的问题。
核算家庭收入,包括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但对户籍相同,却并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13项不能剔除的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继承性所得、赠与或偶然所得;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与应当列入的家庭收入不同的是,《办法》非常人性化地将另外14类收入进行剔除,以确保低保申请人能充分享受国家的救助政策。
这14类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是: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及困难老人定期补助费;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低保对象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及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低保收入的核定机制,规定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按其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农村居民则按其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来计算,但自留地收入可忽略不计,其收入确定应由有关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进行严格的核查。
在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低保。凡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