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五一”前夕,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2005年至今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进行了一项调研。一个令人不解的数字摆在检察官面前,2年多的时间里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申诉案16件,完全败诉的案件为15件,只有1件为部分胜诉。
洪某劳动争议申诉案有一定的典型性。洪某于1994年与某国企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1年。2000年合同期满后,单位拒绝与他续签合同。2001年单位将洪某的档案转到街道,而洪某认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2004年,洪某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后洪某不同意仲裁裁决,又诉至法院,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洪某又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就此案进行申诉。
检察官建议,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及时提起仲裁。劳动争议案不同于其他纠纷时效,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本案中洪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多年后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这早已超出了案件的仲裁时效规定,在法律上已经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检察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有忧患意识,平时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证据,这对增加诉讼的胜算大有裨益。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双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举证的义务,也就是哪一方要证明自己有理或对方有错都要自行提供能够证明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