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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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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五一”加班费
应该怎么算

  本报杭州4月29日讯(记者 袁艳 通讯员 林满君) “五一”长假临近,不少读者向本报反映,单位要求加班,员工能不能拒绝?长假期间加班,加班工资该怎么算?笔者为此采访了省劳动保障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劳动者拥有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权,“五一”长假期间,无论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加班,都应事先征求劳动者的意见,除抢修、救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强行命令员工加班。

  5月1日至5月3日是法定节假日,这三天里加班,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5月4日至5月7日,进行双休日调休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给员工调至其他时间休息,调休不了的要按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如用人单位不作调休的,则视同正常工作时间处理,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通常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工作天数,月工资收入包括月奖金收入,月工作天数不包括双休日,一般为每月20.92天。

  目前,我省一些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这些单位在计算长假加班费时,标准不一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小时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若在5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则必须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或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不适用加班工资相关的规定。不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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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5 “五一”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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