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专电(记者 李京华) 银行存款计息,一个月到底按30天计还是31天计?为此引发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一度引起广泛关注(本报曾作报道)。记者26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储户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自主选择在储蓄所开立存款业务账户,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属有效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的规定和行业惯例,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现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