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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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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法庭的民间力量
· 中国农村
对法治的需求
· 纠纷调解的“乡土逻辑”
· 讲乡土话,讲法律话
· 协助角色的身份拓展
· 程序之外的“马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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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程序之外的“马马虎虎”
  在乡村法庭的法官看来,效果完成可以用数字来说明。

  单单在箬横法庭,试行了“协助调解员”制度后的第二年,案件调解率就在温岭全部6个法庭里排名第一。去年,该法庭调解结案的案件占全部审结案件数的44.6%,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则超过60%。

  以前江振华碰上过一个案子,一个80岁的老太太起诉70岁的老太太,尽管判决了,执不执行都难办。“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各方同意签名后,经过法庭审查确认就有了法律效力。”他说现在借助社会化资源解决纠纷,自动履行率高,基本上反映了当事人对判决或调解的认可程度。

  为了潮未至村的这3棵柿子树,陈冬明和赵夏生伤透了脑筋。

  这两家人也不是第一次脸红脖子粗了,以前分地的时候就有点小矛盾。这一回,二牛又闹到了村委会,为的是大强家砍了他们的3棵柿子树。

  村书记陈冬明希望大家坐下来好好商量,叫人把镇里的司法所所长赵夏生也找来一起调解。

  二牛家说这3棵柿子树一年可以收100公斤果子,一棵树少说也得活10年吧,这1000公斤柿子按6块钱一公斤来算,你得赔我6000块钱。大强一听就来了火,树就种在我们家的田边上,挡了不少阳光不说,你们竟然还狮子大开口。

  “那咱们就上法院!”同村的两家人决定对簿公堂。

  3月15日,二牛跑到温岭法院新河法庭,告大强家砍了他的树,要求赔6000块钱。像这样的案子,这个农村法庭每年要接到上百起。

  陈冬明也不愿看到村里两家人就此成了仇敌,他挂在嘴上的一句话是“冤家宜解不宜结”。

  按照潮未至村人的心理,村里的纠纷,一旦上了法院,强制判决执行,胜诉者往往是赢了官司却丢了乡情和友情,败诉者既要面对强制执行的后果,又要承受舆论的压力。

  “法律讲的是程序,农村里有时还是要容忍一些‘马马虎虎’”。陈冬明解释:“按照农民的理解,大强砍自己田边的树也并非没有道理。农村不成文的规矩,田是我的,田边的作物也由我处置。”

  “协助调解,从一定程度上讲,是让法官和调解员组成一个优势互补的调解团队。调解员在法官提供的方案和‘自由裁量度’下,劝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在林晨看来,调解员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载体”,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尤其遇到赡养纠纷这样的案子,调解员可以在庭上指责被告“没良心”。“有的话法官不适合说,但是协助调解员可以讲。”法官们承认,化解民事纠纷需要借助一些感性的说辞,仰仗一些道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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