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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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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桐乡一购房者较真“房贷险”获胜
保险公司多年惯例被打破,省消保委已据此向央行建议修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本报桐乡4月23日电(记者 施晓义 通讯员 李晓鹏 黄征) 桐乡市市民袁平人没有想到,自己一次偶然的较真,却改变了一个行业沿用多年的惯例。作为一名购房者,他在办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的条款较上了真,并最终使保险公司退还了不应收取的500多元保费(即期房购买者签署保单至房屋产权发放日之间的保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延用多年的惯例被打破,目前该市6家保险公司已承诺不再向期房购买者收取这部分保费。

  今年45岁的袁平人是安利公司在当地的一名销售人员。两年前,袁平人在购买一处商品房期房时,向银行贷款35万元。办理贷款的建设银行桐乡支行告知袁平人需办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于是,2006年1月13日袁平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桐乡支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当时袁平人就有满腹疑问:按照平安保险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作为抵押物的必须是“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而他在签署这份保单时,不仅没有领到房屋产权证,就连实物房子都没有,保险公司凭什么让购房者从签署保单的日子起就交纳保费呢?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告诉他,这是行业惯例,大家都是这样做的。袁平人只好照办。

  今年3月19日,袁平人向银行还清了全部贷款,遂向平安保险提出退还保费的要求,而此时开发商虽已交房,但仍尚未交付房屋产权证书。保险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他,提前解除合同,要扣除从2006年1月13日开始至当日这段时间的保费,总计约500多元。袁平人觉得,根据保险公司的条款,在购房者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应承担保费,应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袁平人找到了桐乡市消费者协会。

  经调查分析,桐乡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有两处不当:首先,保险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收取保费的时间是保单签署之日,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则从购房者拥有产权之日算起,这明明白白是“多收了三五斗”。其次,购房者尚未取得所预购住房的产权前,根本无权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投保。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取得房产所有权之前提前收取保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协商,3月25日保险公司将不应收的保费退还给了袁平人。

  平安保险桐乡支公司总经理沈炜璋对记者说:“以前我们忽视了这个细节,消费者提出来后,我们觉得有一定的道理,便支持了消费者的要求。”

  一石激起千层浪。3月28日,桐乡市消费者协会向全市保险、金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行业协会发出今年第1号《建议书》:今后凡遇期房交易,且需先行放贷的,在购房者未获取房产所有权属证书(以发证日期为准)之前,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放贷的银行作债务担保;房屋产权证发放之日起,购房者所购之房才可成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袁惠良说,这意味着购房者今后不必再支付签署保单至房屋产权发放日之间的保费。

  据悉,省消保委已据此向央行建议修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央行非常重视这一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工商银行等部分银行已取消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强制保险,改为消费者自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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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经济新闻 00006 桐乡一购房者较真“房贷险”获胜 2007-4-24 48256F32002924A6482572C60005B5A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