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法规对起重机械监管有哪些要求
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中把起重机械总体划分为12大类型,即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进一步可划分为近百种型式(品种)和数百种型号。目前我省存在于广大中小企业使用的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也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内,属于升降机类的简易升降机型式。面对品种繁多,结构复杂,大小不一,使用工况千差万别的这些涉及人们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起重机械,为了安全,将其纳入特种设备进行强制管理,在制度上建立了一整套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在体制上建立了遍布全国31个行政区的安全监察网络,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重要环节上进行有效监管。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从以下环节进行监管:
1.涉及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环节的监管;
2.涉及使用环节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