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全国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强调,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一重要论述,进一步明确了为谁建设、靠谁建设、如何建设和谐社会的问题,丰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内涵,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推进“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着力点是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来,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改革发展中得到实惠。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尚有相当数量,他们的生计维持、权益保护、就业与社会保障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高度重视并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既是对困难群众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定追求,也是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正如温家宝总理精辟阐述的那样,任何一个船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不是那艘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艘最慢的船只。在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过程中,只有我们着力持续改善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才可能明显改善,“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才会真正实现。困难群众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没有他们的辛勤劳动,现代化建设也就不会有今天的辉煌成果。我们今天关心、理解和扶助他们,从本质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如果困难群众为之苦恼的实际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生活年年有变化,岁岁有提高,他们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热情就会高涨,创造活力就会迸发出来,从而形成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强大动力。
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好他们的就业再就业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力是困难家庭主要甚至是惟一的资产。为困难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机会,是他们摆脱贫困、恢复自尊、建立自信、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好途径。基于困难群众大多只有弱就业能力,岗位开发应尽可能立足本社区。因为在家门口工作不仅能降低困难群众的就业成本,方便他们照料生活有困难的家人,更为重要的是,根植于基层的社区组织,对辖区内的困难群众和可能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的单位了如指掌,通过社区组织牵线搭桥和不断挖掘,既可切合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也能防止就业歧视引发的心理伤害。
无论我国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困难群众陷入贫困风险。切实保护好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困难群众编织一张收入“安全网”,意义重大而深远。当前,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后,全面推进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显得尤为紧迫。而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是今后工作的三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