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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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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月起施行
不得买卖人体器官
  本报综合新华社4月6日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1号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法规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体器官捐献应自愿无偿

  “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这一原则,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条例明确,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不得摘取用于移植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条例同时明确,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申请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能否公平地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是等待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关心的问题。条例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确定了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制度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

  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费用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条例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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