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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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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高院调整各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普通民事案件百姓不用跑省市
  本报杭州3月29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老百姓打官司更方便了。今天,省高院公布新的《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和《关于调整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通知》,重新调整了省高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这两个新规定将在4月1日正式实施。

  省高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升至人民币1亿元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分成4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500万元至1亿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400万元至1亿元;温州、绍兴、金华、嘉兴、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300万元至1亿元,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150万元至1亿元。

  “一些民事官司明明很普通,当事人却要到市里去,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服,二审就要上杭州,白白增加了不少诉讼成本。”省高院负责人介绍说,这次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的调整,将能降低老百姓的诉讼成本。

  如果当事人都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有11类案件将不受标的额大小的限制,均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这11类案件是: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

  据了解,从4月1日起,我省中级人民法院将全部获得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我省因此成为继广东、山东之后第三个全部中级人民法院都取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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