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3月29日讯(记者 毛传来 通讯员 廖小清) 今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省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及省级决算的职责。
预算审查,就是对政府如何花钱进行监督。用形象的话说,就是要为老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2006年,我省地方财政收入达1298亿元。如何管好这么大的一个“钱袋子”,让老百姓放心?如何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刀刃上,用出效果来?《条例》规定,省政府要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这就在源头上规范了政府预算的执行工作。对预算的初审,《条例》指出,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也可以向有关方面的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征求意见。省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答复或者接受质询。普通老百姓也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条例》规定,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公民或者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控告。
“预算变更”是监督的重点和难点。《条例》加强了对“预算变更”的监督,规定在省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近几年省级财政都有一定数额的“超收收入”,如何花好这一笔“多出来的钱”?《条例》规定,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需动用的超收收入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百分之十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审计被认为是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力武器。《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作为预算监督的最后一道关卡,决算审查更不能放松。《条例》赋予省人大常规性审查权力外,还赋予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作委员会对省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