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泉市国税局对某复印打字服务部违规开具发票一案进行处理,认定其行为属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决定依法追缴增值税1299.85元,对偷税行为处以4倍罚款5199.40元,对未按规定开具行为处以罚款9500元。应缴税款、罚款已全部入库。
2006年7月,龙泉市国税稽查局对某复印打字服务部2005年度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过外围了解分析,检查人员确定了若干个与其有较大业务往来的客户,采取“逆查法”的方式,先摘录受票单位的发票联信息,并与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共查实有12份发票存在违法行为,少申报销售额32496元,是已申报额的近5倍。同时,采取“顺查法”方式,把发票版面较大、开具金额较小的发票存根联相关信息逐份录入电子表格中,到存根联上注明的单位去查找。相关单位证实未与该复印打字部有业务往来。此次检查共查实有20份发票因未按规定开具而查找不到。在铁的证据面前,服务部负责人承认了这一违法事实。面对数倍于偷逃税款的处罚决定,该负责人后悔不已,认为自己经济账得不偿失,留下了不良记录,表示要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再不在税上动歪脑筋。
(胡来安 项裕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