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3月28日消息 2007年我国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金将有所增加,达到每日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已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83.66元日平均工资,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也已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遵照每日83.66元的标准执行。新华社记者28日就有关问题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83.66元是国家上年度(即2006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是国家统计局3月22日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这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指出的是,计算标准是平均“工资”,而不是平均“收入”。
体现“人身权利人人平等”
“国家赔偿金赔的不是‘误工费’,因此,无论是亿万富翁,还是身无分文的人,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对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一样的。”这位负责人指出,不分地区、不分收入统一的国家赔偿金,体现了在人身自由这一人的基本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
这位负责人指出,立法在确定这个标准时,采用的方法是综合考虑合理赔偿当事人损失、考虑人们实际收入、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最终采用日平均工资,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是方法意义上的,是为实践操作而确定的,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更和工资收入没关系,失业人员和农民也同样适用这个标准。
赔偿标准逐年递增
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也将逐年递增。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当时的赔偿标准是17.76元,2007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为83.66元,比2006年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增加了10.36元,大约是1995年标准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