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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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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台风来袭时,政府应尽哪些职责?老百姓又有什么义务?即将出台的我省首个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防汛防台抗旱 与你息息相关
本报记者 王国锋 通讯员 廖小清
  汛期即将来临。今天,《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作为台风多发省份,防汛防台抗旱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也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农居房将建“健康档案”

  我省一些地方的农村住房安全隐患较多:选址不合理,有的位于洪水易淹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点;住房结构上存在防风能力弱等问题,遇到台风、山洪与地质灾害,容易造成倒房伤人等严重后果。

  要不了多久,这些农居房都将有“健康档案”,住户可从中知道自家房子对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强不强。《条例》规定,沿海地区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和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或者搬迁。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提高其抗灾能力。届时,建设部门将充分考虑农房的防风、防洪、抗震等抗灾能力,免费为农民提供设计图纸。

  紧急情况时人员强制转移

  《条例》明确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在过去的人员转移中,有些人不肯离开住所或擅自回家。《条例》明确要求,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对不听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必要时可实施强制措施。

  《条例》还规定,群众在转移时不应两手空空,而应携带毛巾、矿泉水、方便面等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这样,既可减轻防台抗台人员的工作压力,也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各地应设避灾临时安置点

  除了投亲靠友,群众特别是外来民工今后遇灾时都可到避灾临时安置点。《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避险转移人员的避灾临时安置点。《条例》还规定,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大旱时可适当提高水价

  在2003年、2004年大旱时节,宁波、义乌等地实施“节水令”,通过核减企业用水定额,暂停桑拿、洗浴、游泳等高耗水性营业项目,有效保障了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

  这样的行政手段,将在今后的非常抗旱期推广应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采取应急用水限制措施,比如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

  《条例》还提出了“临时性水价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在非常抗旱期适当提高水价,用水越多,掏钱就越多,力图通过经济杠杆使大家“拧”紧水龙头。

  (本报杭州3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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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防汛防台抗旱 与你息息相关 本报记者 王国锋 通讯员 廖小清 2007-3-28 48256F32002924A64825721000215CC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