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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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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广告”出炉的背后
· 名人代言:叫我如何相信你
· 国外明星做广告
要守什么规矩
·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无需担责?
· 网友留言
· 法律规定不足,还是道德约束不够
· 先有执法到位,再言明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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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外明星做广告
要守什么规矩

  美国:

  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一名好莱坞演员也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日本:

  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保证了明星作为产品代言人很少出什么问题。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

  

  欧洲:

  西欧国家的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卖家与买家大致处于信息对等状态。从买家来说,一般他们比较理性,都相当注重品牌。他们对一个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在这样的消费风气之下,欧洲的厂商也不太愿意花费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

  面对理性的买家,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也非常慎重。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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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6 浙江日报000102007-03-2600023;浙江日报000102007-03-260003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