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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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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广告”出炉的背后
· 名人代言:叫我如何相信你
· 国外明星做广告
要守什么规矩
·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无需担责?
· 网友留言
· 法律规定不足,还是道德约束不够
· 先有执法到位,再言明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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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律规定不足,还是道德约束不够
  邱宝昌告诉记者,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主体主要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提及。比如,郭德纲是否喝过“藏秘排油”减肥茶,是否如他所说的“三周抹平大肚子”,这些由谁来审查,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

  正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使得名人明星做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在2005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违法广告的过程中,两位内地明星代言的三精牌蓝瓶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和钙加锌等广告一一被叫停,但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

  邱宝昌认为,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广告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须修改,应将形象代言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广告法规、消费法规的管理条款中。形象代言人明知广告的用语或内容虚假,仍然宣传该产品,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广告审查制度实际上是双轨制。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而其他广告仍然由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审查。

  以我国1995年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为例,申请人要提交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等等能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对这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申请人要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原广告审查机关做终审决定。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初审、终审后才能拿到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但是,很多广告的审查内容与实际播出的内容却有极大差异。

  “明星要对受众负责,有责任对要其代言的产品进行审查,但难度很大。”段鹏说,“明星不是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即便他认为商家是虚假宣传,他也只有拒绝的权利,或许他还得因为此前已签订的意向书赔付违约金。”因此,在立法层面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有关部门的加强监督力度才是治本之策。

  名人广告既然全世界都存在,那么,就有它存在的理由。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名人广告进行研究,引导它,尽早出台名人参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以达到“不治而治”的目的。

  著名歌唱家郁钧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明星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要加强,但目前虚假广告层出不穷的责任不能都归于明星。他说,“一则广告播出之前,有很多道防线。”

  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丁俊杰表示,我国目前的广告立法过于粗糙、原则,操作性不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有一套追究机制,如要求他在发布广告的媒体上道歉、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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