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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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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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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律专家指出
违法广告代言费
涉嫌违法所得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由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后,引起了人们对名人广告及代言费的关注。那么,如何界定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费是否合法呢?有关法律专家22日指出,如果代言不涉嫌任何违法,那么代言人所收取的代言费应属个人合法所得;如果代言的广告不合法,那么代言人收取的代言费就涉嫌违法所得。

  据专家介绍,依据广告法,代言人的地位等同于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在代言前对产品进行审查。如果代言人尽到了审查义务,那么代言费属合法收入。如果代言人与企业共同故意,那么涉嫌违法,其所得收入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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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违法广告代言费
涉嫌违法所得
2007-3-23 48256F32002924A6482572A60047D35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