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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物权法怎样影响我们的居住细节
本报记者 应建勇
  在许多市民的记忆中,在与物业公司或是邻里打交道时,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间的纠纷便无休无止。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百姓寻常生活中最为平常的几个案例,记者请浙江省圣约翰律师事务所的韩立斌律师进行了解析,告诉人们物权法将从点滴中影响千家万户的生活。

  【案例一】出租房噪音扰民邻居可用法律维权

  家住宁波的李先生将自己空置的杂物间租给一家公司当仓库。仓库每天人来人往,货物进进出出,甚至货车常常在深夜和凌晨装卸货物。这使得邻居颇有意见。

  于是,邻居纷纷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虽然多次找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减少影响,但几番周折,事情并未好转,直至发展到多名邻居强烈要求承租方搬离小区。这时,李先生不乐意了,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愿意租给谁是他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

  【韩立斌】虽然这种纠纷解决起来不容易,但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类似扰民纠纷已属法律的范畴,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在楼道堆放杂物可理直气壮要求搬走

  家住杭州文一路某小区的王小姐近来觉得很烦心,邻居老李把杂物放在楼道上,这给她的出行带来了不便。王小姐要求老李把杂物挪走,但老李认为,堆放杂物的位置在自家门前,并没有占王小姐家的场地,因此不予理会。李小姐向物业公司反映,可多次协调并无进展。

  【韩立斌】物权法对业主的物业建筑规定包括专有权(指业主个人私有的空间)、共有权(指楼道的公共空间等)、成员权(指业主属于小区的一分子有投票的权力)。

  楼道属于记入公摊面积的建筑,发生纠纷时,另一方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三】小区绿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

  由于车位紧张,杭州城西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绿地改作停车位。这让小区内那些无车居民颇为不满,他们质问物业公司:好好的绿地为何改作停车场?物业公司却告知他们,这也是无奈,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韩立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小区绿地归全体业主所有,界定了小区绿地的归属,同时也是对这些物权的保护,无论物业管理部门还是业主都不能随意改变这些绿地的规划的应用性质,不能私盖建筑等,即使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也不行。

  (本报杭州3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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