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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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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首次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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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开发商出售屋顶花园
我国《物权法》首次说“不”

——《物权法》起草参与者尹田教授破解五大谜团
  开发商出售屋顶花园

  我国《物权法》首次说“不”

  ——《物权法》起草参与者尹田教授破解五大谜团

  作为物权法的起草参与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参与近年来物权法的审议讨论,并对每次的修改都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物权法的条条款款,每一个段句甚至标点,尹田都熟记于心。

  楼顶等区域属业主共有

  现实中,有不少开发商将高楼的楼顶改造成花园后,以一定价格单独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或者是小区内的某个业主。这种情况也引起了许多业主的声讨和质疑。那么究竟开发商能否把楼顶卖给小区外的人,或小区内部的某个业主?

  尹田说,过去虽然有部门规章规定公用的楼顶不能出卖,但规章的法律层次比较低,违反规章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这种现象比较多,情况也比较混乱。

  他说,物权法通过后,楼顶和楼道、电梯一样,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不能卖给某个业主;如果某个露台在结构上属于某个业主专有,则需具体分析。

  占用小区内道路停车

  收益归全体业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逐渐从原来的奢侈品成为了许多中产家庭的必需品,汽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停车难这个难题。尤其在车位资源紧张的小区,车位常常带来纷争。

  尹田说,物权法规定,小区内不是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公用道路,权利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对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业主共有。

  车库的归属 要通过合同约定

  与占用公共道路停车不同的是本身就用于停车的地下车库。

  尹田说,目前大型小区均配备了地下车库,很多业主要求把地下车库划为属于业主。各地有关这方面的讨论也十分激烈。

  尹田说,归根结底,地下车库反映的是房屋本身价格的问题———业主们觉得房价太高,希望从车库中获得弥补。但房价本受制于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一个政策问题。除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一般商品房价格都由市场决定,也就是说房价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因此车库的归属要通过合同约定。

  业主委员会

  可代表业主当原告

  “一个小贩拉着一车臭豆腐在小区外叫卖,每天如此,小区的居民深受其害,交涉多次无果后,一位业主提出向法院起诉,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物管都有权对小贩提出起诉。”

  他说,对于拉着臭豆腐的小贩,小区某名业主作为受害者,可以作为全体代表通过联名形式直接提出诉讼;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代表业主诉讼;被赋予管理权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授权提出诉讼。

  房产证是真的就可放心买房

  尹田表示,对不动产制度的规定是物权法的重心,它对于权利的取得、变更(比如转让),设立相当完备的制度。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已经有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但存在登记机关滥用权力乱收费、房地产交易不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物权法给予了解决。 物权法第十三条作了三种禁止性规定,不得强行要求评估,不得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不得超越登记职责范围。

  由于房价涨得比较快,有的人以比较便宜的价格把房子卖掉后又后悔了,于是找各种理由说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纠纷非常多。尹田表示,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特别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后买房的人只要看到房产证,就可以放心交易。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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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首次说“不”
2007-3-18 浙江日报000082007-03-1800016;浙江日报000082007-03-18000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