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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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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杜绝出口报关在前、取得发票滞后的现象
绍兴县强化外贸企业进项发票管理
  日前,绍兴县国税局对绍兴县某纺织有限公司三笔合计 267840美元报关出口的货物,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直接票面不予退税金额达17.5万元,涉案不予退税30余万元。

  这事还得从2006年初说起。绍兴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审核该企业的单证时,发现上述三笔报关出口几内亚和贝宁的货物为2005年8月,而取得的进项发票是2005年11月,进项发票明显滞后,企业不能说明原因。该局立即向进货单位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回函证实存在票货不一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遂作出不予退税等处理。

  2005年底,绍兴县国税局针对部分外贸企业报关出口在前,进项发票取得在后,在时间上存在倒置,为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有空可乘的情况,着手进行调研,掌握产生问题的根源。在调研的基础上,该局出台了《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等规章制度。从外贸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滞后、货物品名不一致、计量单位等几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促使外贸企业按税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该局通过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网站中的出口退税之窗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专场召集全县外贸企业办税员,集中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的有关文件规定,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按税法规定及时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该局退税部门、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加强了协作与联系,属于供货方推迟做销售的,则由管理部门对供货企业加强税收管理,迟后的销售按税法规定进行加收滞纳金等处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则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退税部门在审单时,发现进项发票是在报关以后取得的,外贸企业必须就此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如提供销货方盖章该票业务的出口库单或对方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及外贸公司自身的入库单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建议对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处罚,举证材料审核无误的方可办理退税,否则将发函调查或暂不办理退税,待回函无误或提供相关资料后才办理退税。

  该局开展加强外贸企业进项发票管理后,有效地杜绝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起到防止和打击出口骗税关口前移的作用,2006年至今已有15户外贸企业直接移送管理部门核实,40户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核实,对县外的13户企业40份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回函中有5户企业存在进项发票虚假,或票货不实等问题,不予办理出口退税124万元,基本杜绝了出口报关在前,取得发票滞后的现象,有效地遏制了出口骗税的发生。(毛勇 翁坚 宋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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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绍兴县强化外贸企业进项发票管理 2007-3-16 48256F32002924A64825729F000DF2A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