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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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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会开了两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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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公安机关退回的涉税案件

  问:移送公安案件情况属实,但因涉税金额较小,公安退回,税务部门直接按偷税规定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答: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而退回税务机关的涉税案件,税务机关如果未给予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

  问:某公司为生产型外商独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商品分销业务,请问:国内采购商品直接用于出口销售,可以退税吗?与出口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有什么不同?是否可以参考外贸企业方式办理退税?

  答:生产型出口企业除收购视同自产产品外不能办理免抵退,不能参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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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7-3-16 48256F32002924A64825729E002DF5A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