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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全国“两会”新闻·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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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出台《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不亲手种树也可为社会“添绿”
  本报杭州3月12日讯 (记者 王国锋 通讯员 何晓玲 张健康) 阳春三月,正是植树造林的大好时节。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今天告诉记者,省绿化委员会日前出台了《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老百姓可通过认建认养履行植树义务,不亲手种树也可为社会“添绿”。

  履行义务植树,是不是一定要亲自去种树?《办法》指出,认建认养林木绿地是公民尽植树义务的新的实现形式。各级绿化委员会将授予证书,作为其完成相应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证明。

  据了解,我省的绿化地块逐年减少,同时林地造好后,大部分地方的后续管理资金十分缺乏。通过以资代劳、投工投劳等方式实行林木绿地认建认养,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已实行义务植树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宁波城区共有25块绿地及93株古树、大树被25家企事业单位和27位市民认管认养。

  今后,县级以上绿委会将定期确定一批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范围包括城市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绿色通道、古树名木、风景林地等。有关事项将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绿委办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实行协议管理。属以资代劳的单位或个人,在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支付认建认养费用。出资额以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为基准。如果属投工投劳的,则由绿委办或林地、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并在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

  认建认养要保证一定的面积和株数:个人认建认养树木要3株以上(或古树名木1株以上),绿地面积则10平方米以上。如果单位认建认养,树木在10株以上,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我省规定,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协议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理的,管护单位每年应向对方提供当年的养护信息。如果受委托管护单位管养不善,导致林木、绿地毁坏、死亡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绿委办要求整改甚至中止认建认养,拿回认建认养费。《办法》还规定,个人对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出资额达1万元以上、单位30万元以上的,可取得该林木、绿地的冠名权。对认建认养费用个人500元以上、单位团体1万元以上的,允许其在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上悬挂或树立认养荣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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