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时以自己名义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楼道修补费等费用,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这些费用。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只能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收取维修基金等费用。
2003年11月,福州某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向小区业主郑女士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1600元。2004年7月,物业公司又以自己名义向郑女士收取楼道修补费、防盗网修补费等。
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没有经水电部门授权,不得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费。
法院同时表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维修基金的缴纳和管理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并专项管理,物业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向业主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