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3月6日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8号国务院令,公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我国目前共有8296万多残疾人,已经实现就业的有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