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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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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正月十七起,杭州市区禁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单位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 徐佳 廖小清 记者 余勤) 笔者日前从杭州市公安局了解到,春节期间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到农历正月十六止。之后,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将全面禁止燃放。

  家中的烟花爆竹务必在3月5日前燃放完毕,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必须在3月6日12时前上交公安机关,统一销毁。届时,杭州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将组织警力进行巡查,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放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张、开工等庆典活动以及婚嫁、生日寿宴、搬迁、丧葬等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确有必要举办庆典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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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正月十七起,杭州市区禁放烟花爆竹 2007-3-4 48256F32002924A648257291002C3B4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