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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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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欠缴税款人员不准出境
  近日,杭州拱墅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专程赶到拱墅区国税局,感谢税务干部帮他纠正差错,使其免受更大的违法处罚。

  谢某的公司在2002年8月份有一笔264372.30的欠缴增值税,后公司停止经营,该笔欠税一直无法清缴。国税部门也无法找到更换了联系方式的谢某。2005年,拱墅区国税局根据浙公通字[2002]80号文《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将欠税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通报公安机关,其中就包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年12月,就在谢某办理出入境手续时碰到了问题,由于其是税务机关因欠税不批准出境的通报备案对象,公安部门不同意其出境,此时谢某才知道其公司还有一笔欠税未缴纳。今年1月,谢某经过多方努力,终于筹集了30万元资金用于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拱墅区国税局也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开出了《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谢某终于可以如期出境了。(金岱楠 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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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2 欠缴税款人员不准出境 2007-3-2 浙江日报000122007-03-020004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