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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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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代扣预提所得税

  问:我公司为外资企业,现须支付给境外客户佣金,但客户提出佣金要在国内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我们收到的佣金支付凭证为境外公司或境外个人的收据,请问此业务是否须代扣预提所得税?境外佣金支付有何明确规定?

  答: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你公司支付的现金属以上性质的支出,应扣缴预提所得。境外佣金支付必须是真实的,应有合法凭据。

  本年度亏损弥补

  问:如果本年度亏损,是否要经中介审计或税务局批准下年度才能补亏,还是直接就可补亏?

  答: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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