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和利益群体这两个概念的词源,都来自英文的Interest Group。从这一点说,两者是同一个词,只不过翻译不同而已。《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Interest Group这一词条的解释,突出了它的组织性问题,认为它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由于在中文里集团这一概念带有很强的组织性,把Interest Group翻译为“利益集团”应该说是更准确些。因此,无论是学者的著作还是党的文献,都采用了“利益集团”的说法。在我国比较权威的解释是,“利益集团就是在政治共同体中具有特殊利益的团体,它们力图通过自己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所谓利益集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形成了一个组织形态;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这个组织为了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向政府机构提出要求或施加压力,使其制订的政策符合它们的利益。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是合法的,它们可以名正言顺地雇用自己的咨询顾问进行利益研究,可以雇用自己的说客进行专门的游说。
严格地说,在我国并不存在西方国家意义上的利益集团。一是国家不允许出现因某些利益的需要而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组织形态;二是国家更不允许公开雇用公关公司、顾问和说客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但是,有人认为,我国现在实际上已经存在利益集团问题。例如,有的行业的开发商与一些专家学者、研究机构、部分媒体甚至官员联手,强占行业话语制高点,掌握了行业话语权,从而影响政府的政策制订。尽管这些现象是不合法的,均应在扫除之列,但它也说明了,有些部门确实在进行利益的组织活动。因此,研究和解决利益集团问题,是我国一个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应该看到,在Interest Group的定义里,隐含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达到组织化程度的利益集团之前,因为有着一个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诉求,而有了一个利益群体的存在。从利益群体发展到利益集团有一个过程,说明先有利益群体尔后才有利益集团。在我国,由于并未出现达到组织化程度的利益集团,因此把Interest Group理解为“利益群体”是很有必要的,也符合其中所包含的固有涵义。这表明,在我国使用利益集团与利益群体这两个概念,其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组织性。
强调利益群体的存在,是对过去仅仅把社会结构划分为阶级、阶层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认识。确切地说,我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开始向“阶级+阶层+利益群体”转化。利益群体的概念,为分析中国社会结构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有效的理论工具。
那么,什么是有别于利益集团的利益群体呢?它是由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的社会群体。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某一阶级、某一阶层,本身就是一个利益群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群体等同于阶级、阶层。利益群体的利益有别于阶级、阶层的利益,它是仅以某一方面的共同利益为特征、标志的。它与阶级、阶层的区别在于,这种共同利益有时是交叉和包含着几个阶级、阶层在内的大范围的利益;有时又只是某个阶级、阶层中某些成员的小范围的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利益群体问题,这是一个大课题。在中国现实的政治体制格局下,应该让我们的各级党组织、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更多地去关注、了解各利益群体,特别是那些困难群体的利益,这可以更好地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同时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困难。从国家政策主导的层面说,正是要防止利益群体发展成为利益集团。可见,在我国,不能把利益群体等同于利益集团。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